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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 吸热玻璃 jC/T 536-94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体着色的吸热玻璃的分类、技术要求、检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储存。 本标准适用于本体着色的吸热玻璃。 2 引用标准 GB/T 2680 建筑玻璃可见光透射比、太阳光直接透射比、太阳能总透射比、紫外线透射比及有关窗玻璃参数的测定 GB 4871 普通平板玻璃 GB 11614 浮法玻璃 GB 11942 彩色建筑材料色度测量方法 3分类 3.1 按生产工艺分为吸热普通平板玻璃和吸热浮法玻璃。 3.2 按颜色分为茶色、灰色和蓝色等。 3.3 按厚度分为2 mm,3 mm,4 mm,5 mm,6 mm,8 mm,10 mm和12 mm. 3.4 按外观质量分为优等品、一等品、合格品。 4 技术要求 4.1 厚度偏差、尺寸偏差(包括偏斜)、弯曲度、边角缺陷和外观质量 吸热普通平板玻璃按GB 4871有关条款规定;吸热浮法玻璃按GB 11614有关条款规定。 4.2 光学性能 吸热玻璃的光学性能,用可见光透射比和太阳光直接透射比来表述,二者的数值换算成为5 mm标准厚度的值后,应符合表1规定。 表1 吸热玻璃的光学性能 % 颜色可见光透比率 不小于太阳光直接投射比 不大于茶色4260灰色3060蓝色45704.3 颜色均匀性 吸热玻璃的颜色均匀性,采用CIE 1976年L* ,a* ,b*色度系统的色差来表示。同一批产品色差应在3 NBS以下。 5 检验方法 5.1 厚度偏差、尺寸偏差(包括偏斜)、弯曲度、边角缺陷和外观质量 吸热普通平板玻璃按GB 4871有关条款进行检验; 吸热浮法玻璃按GB 11614有关条款进行检验。 5.2 光学性能 5.2.1 可见光透射比 按GB/T 2680进行测定。并将其值按式(1)换算成为5 mm标准厚度的数值,以百分率表示,保留小数点后一位: τv={τvd/[(1-r)2*100]}5/d* (1-r)2*100……………………(1) 式中:τv——换算成为5 mm标准厚度后,吸热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,%; τvd——吸热玻璃试样实测可见光透射比,%; d——吸热玻璃试样实测厚度,测量值准确到0. 01 mm; r——玻璃表面的反射系数,一般取值0.04. 5.2.2 太阳光直接透射比 按GB/T 2680进行测定。并将其值按式(2)换算成为5 mm标准厚度的数值,以百分率表示,保留小数点后一位。 Τe={τve/[(1-r)2*100]}5/d* (1-r)2*100……………………(2) 式中:τe——换算成为5 mm标准厚度后,吸热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,%; τed——吸热玻璃试样实测可见光透射比,%; d——吸热玻璃试样实测厚度,测量值准确到0. 01 mm; r——玻璃表面的反射系数,一般取值0.04. 5. 3 颜色均匀性 按GB 11942规定测定色差。 6 检验规则 6.1 检验分类 出厂检验:检验项目为本标准4.1条规定的技术要求。 型式检验:检验项目为本标准4.1-4.3条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。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 a.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; b. 正式生产后,如成分、工艺条件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; c. 正常生产中,一年进行一次周期性检验; d. 冷修后,恢复生产时; e.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; f.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抽查时。 6.2 抽样方法 6.2.1 对产品厚度偏差、尺寸偏差(包括偏斜)、弯曲度、边角缺陷及外观质量进行检验时,按表2规定,进行随机抽样。 表2 片 批量范围抽样数允许不合格数1~2021~100101~500501~15001501~30003001~50005001~全部2030405070800356710116.2.2 对产品的光学性能进行检验时,每批随机抽取3块试样。 6.2.3 对产品的颜色均匀性进行检验时,每批随机抽取5块试样。 6.3 判定规则 6.3.1 对产品厚度偏差、尺寸偏差(包括偏斜)、弯曲度、边角缺陷及外观质量进行检验时: 1片玻璃的各项技术指标均符合4.1条规定时,该片玻璃定为合格.否则定为不合格。 一批玻璃中,若不合格片数不大于表2中规定的允许不合格片数时,则定为该批玻璃上述指标合格,否则定为不合格。 6.3.2 对产品光学性能进行检验时: 若3块试样都符合表1规定,则判定该批产品该项指标检验合格。 若有2块试样符合表1规定,则重新抽取3块新试样进行检验,3块试样均符合表1规定时,方认为该批产品该项检验合格,否则为不合格。 若只有1块试样符合表1规定或3块均不符合表1规定,则判定该批产品该项指标不合格。 6.3.3 对颜色均匀性进行检验时,以5块试样中I,’ ,a*、b’值或最小的1块作为标准,计算其与另外4块试样的色差,4个色差值均不大于3 NBS,认为该批产品该项指标检验合格,否则为不合格。 6.3.4 型式检验时,上述6. 3. 1 .6. 3. 2和6. 3. 3检验都合格,则该批产品判定合格,否则判定为不合格。 7 标志及包装 执行GB 4871有关规定,且在包装箱表面,增印表示吸热玻璃颜色的字样,例如,茶色玻璃写成“茶”。 8 运输及贮存 按GB 4871有关规定执行。 附加说明; 本标准由秦皇岛玻璃研究院负责起草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鲁文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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