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JC/T 979- 2005
前言
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提出。
本标准由全国建筑用玻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。
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: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。
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:秦皇岛利华玻璃加工有限公司、常熟中信建材有限公司、台山市大亨玻璃集团总公司、辽宁晨祥节能技术有限公司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李勇、刘志付、裕书伟、王立祥,高淑兰、郭全。
本标准为首次发布。
1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镶嵌玻璃的术语和定义、分类、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以及包装、标志、运输和贮存。
本标准适用于建筑、装饰等用途的中空镶嵌玻璃,其它类型的镶嵌玻璃可参照本标准执行.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(不包括勘误的内容)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,然而,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版本适用于本标准.
GB/T 1216 外径千分尺
GB 9962夹层玻璃
GB 9963 钢化玻璃
GB 11614 浮法玻璃
GB/T 11944 中空玻璃
GB/T 18701着色玻璃
GB/T 18915.1~18915.2 镀膜玻璃
JC/T 511压花玻璃
3 术语和定义
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。
3.1
镶嵌玻璃 panel glass
将嵌条、玻璃片或其他装饰物组成图案形成具有装饰效果的玻璃制品。
3.2
中空镶嵌玻璃 insulating panel glass
将嵌条、玻璃片组成图案置于两片玻璃内,周边用密封胶粘接密封,形成内部是干燥气体具有保温隔热性能的装饰玻璃制品.
3.3叠差 mismatch
组成中空镶嵌玻璃的两片外侧玻璃因为错位形成的差值。
3.4露点 dew-point temperature
将玻璃表面局部冷却,当达到一定温度时。玻璃内部的水气在冷点部位结露,该温度为露点。
4 分类
镶嵌玻璃按性能可分为:安全中空镶嵌玻璃和普通中空镶嵌玻璃。
5 技术要求
中空镶嵌玻璃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表1 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
试验项目 | 中空镶嵌玻璃 | 试验方法 |
外观质量 | 5.2 | 6.1 |
尺寸允许偏差 | 5.3 | 6.2 |
耐紫外线辐照性能 | 5.4 | 6.3 |
露点 | 5.5 | 6.4 |
高温高湿耐久性能 | 5.6 | 6.5 |
气候循环耐久性能 | 5.7 | 6.6 |
5.1.1 玻璃
安全中空镶嵌玻璃两侧应采用夹层玻璃、钢化玻璃。夹层玻璃应符合GB 9962的规定,钢化玻璃应符合GB 9963的规定。
普通中空镶嵌玻璃两侧可采用浮法玻璃、着色玻璃、镀膜玻璃、压花玻璃等。浮法玻璃应符合GB 11614的规定,着色玻璃应符合GB/T 18701的规定,镀膜玻璃应符合GB/T 18915.1一18915.2的规定,压花玻璃应符合JC/T 511的规定。其他品种的玻璃应符合相应标准或由供需双方商定。
5. 1.2 嵌条
中空镶嵌玻璃的嵌条可以是金属条等各种材料,其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、技术条件或订货文件的要求。
5.1.3 密封胶
中空镶嵌玻璃可采用弹性密封材料或塑性密封材料作周边密封,其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、技术条件或订货文件的要求.
5.2 外观质量
5.2.1嵌条应光滑、均匀,无明显色差,不得有焊液、氧化斑、污点及手印。
5.2.2 焊点或接头平滑,厚度不超过1.. 5 mm,不得有漏焊。
5.2.3 焊点的涂色应符合双方规定的颜色要求。涂色的表面不得有起皮脱落。
5.2.4 玻璃拼块与嵌条或边条之间不得有透光的露缝。
5.2.5 玻璃拼块的结石、裂纹、缺角、爆边不允许存在,中空镶嵌玻璃外侧玻璃的裂纹、缺角和爆边不得超过玻璃厚度。玻璃拼块的磨边应平滑、均匀。
5.2.6宽度≤0.1 mm、长度≤30 mm的划伤每平方米允许存在两条.宽度>0. 1 mm或长度>30 mm的划伤不允许存在.
5.2.7 中空镶嵌玻璃内不得有污迹、夹杂物的存在.
5.2.8 有贴膜的镶嵌玻璃不得有大于0. 5 mm的明显气泡存在。
5.3 尺寸允许偏差
5.3.1矩形中空镶嵌玻璃的长度及宽度允许偏差见表2。
表2 单位为毫米
长(宽)度L | 允许偏差 |
L<1 000 | ±2 |
1000≤L<2 000 | +2,-3 |
2 000≤L<3 000 | ±3 |
其它形状或长度}≥3 000 的镶嵌玻璃的允许偏差由供需双方商定。
5.3.2 厚度允许偏差
中空镶嵌玻璃的厚度允许偏差见表3.
表3 单位为毫米
公称厚度t | 允许偏差 |
t≤22 | ±1.5 |
t>22 | ±2.0 |
注:中空镇嵌玻璃的公称厚度为玻璃原片的公称厚度与间隔层厚度之和。 |
5.3.3 叠差
矩形镶嵌玻璃的允许叠差见表4。
表4 单位为毫米
长(宽)度 L | 允许叠差 |
L<1000 | 2.0 |
1000≤L<2000 | 3.0 |
2000≤L<3000 | 4.0 |
其它形状或长度≥3 000mm的镶嵌玻璃的叠差由供需双方商定。
5.4 耐紫外线辐照性能
两块中空镶嵌玻璃试样经紫外线照射试验,试样内表面无结雾或污染痕迹、玻璃无明显错位、无胶条蠕变、嵌条无明显变色为合格。
5.5 露点
三块中空镶嵌玻璃试样的露点均≤-30℃为合格。
5.6 离温高湿耐久性能
三块中空镶嵌玻璃试样经高温高湿循环耐久试验,试验后进行露点测试,露点均≤-30为合格.
5.7 气候循环耐久性能
两块中空镶嵌玻璃试样经气候循环耐久试验,试验后进行露点测试,露点均≤-30℃为合格。
是否进行该项性能试验,可由供需双方根据使用条件加以商定。
6 试验方法
6. 1 外观质量
以制品为试样,在批量中按表5抽取,在较好的自然光线或散射光照条件下,距试样600mm处用肉眼进行观察。
6. 2 尺寸偏差
以制品为试样,在批量中按表5抽取,镶嵌玻璃的长(宽)度偏差用精度为0. 5mm的钢直尺或钢卷尺测量;厚度用符合GB/T 1216规定的千分尺或具有同等精度的量具在玻璃板四边中心进行测量,取其平均值,数值修约至小数点后一位:叠差用精度为0.5 mm的钢直尺测量。
6.3 耐紫外线辐照性能
6.3. 1 试验目的
测试镶嵌玻璃的抗紫外线辐照能力,检验密封胶是否有挥发物,胶条的形态以及嵌条的抗紫外线变色能力。
6.3.2 试验设备
紫外线试验箱,箱体尺寸为560 mm x 560 mm x 560 mm,由紫铜板制成的φ150M的冷却盘两个,见图 1。
1——箱体;
2——光源 ;
3——冷却盘:
4——冷却水管;
5——试样。
图1 紫外线试验箱
光源为输出功率不低于40 W/m2的300 W紫外灯,每次试验前用照度计检查光源输出功率。
试验箱内温度为50℃±3℃。
6.3.3 试样
两块与制品相同材料、相同工艺条件制作的尺寸为510 mm X 360二的样品。
6.3.4 试验程序
将两块试样放在试验箱内,如图1,试样中心与光源相距300mm,在每块试样中心各放置冷却盘,然后连续通水冷却,进口水温保持在16℃±2℃,冷却盘进出口水温相差不得超过2℃.
紫外线照射168 h后,将试样取出,观察试样内表面有无雾状、油状或其他污物,玻璃是否有明显错位、胶条有无蠕变,嵌条有无明显变色。如果出现上述现象,应将试样放置于温度为23℃±2℃ .湿度为30%-75%的环境中存放一周,再观察,如果玻璃内表面的污迹消失则判定合格,否则为不合格。
6.4 露点
6.4.1 试验目的
通过测试中空镶嵌玻璃的露点温度,来衡量该产品间隔层中气体的干燥程度。
6.4.2 试验设备
如图2所示,测量管的高度为300 mm.测量表面直径为Φ50 mm.温度计测量范围为-80℃~-30℃。精度为 1℃。
1——铜槽:
2——温度计:
3——测量面.
6.4.3 试样
三块制品或三块与制品相同材料、相同工艺条件制作的尺寸为510 mm X 360 mm的样品为试样。
6.4.4 试验程序
将试样在温度为23℃±2℃,相对湿度30%-75%的条件下放置24 h以上,试验在该环境条件下进行,并在45天内完成。
向露点仪中注入深约25mm的乙醇或丙酮,再加入干冰,使温度冷却到等于或低于-30℃,并在试验中保持该温度.
将试样水平放置,在表面涂一层乙醉或丙酮,使露点仪与试样表面紧密接触,停留3 min后移开露点仪,立刻观察试样的内表面有无结露或结霜。
6.5高温离湿耐久性
6.5.1试验目的
测试试样耐高温高湿环境的能力。
6.5.2试验设备
高温高湿试验箱见图3。
1——试样;
2——隔板:
3——喷水嘴;
4——喷射产生的气流。
图3 高温高湿试验箱
6.5.3 试样
三块制品或三块与制品相同材料、相同工艺条件制作的未经6.3试验的、尺寸为510mmX 360mm的样品为试样。
6.5.4 试验程序
试验进行224次循环,每个循环分为两个阶段.
加热阶段:时间为140 min±1 min,在90 min±1min内将箱内温度升到550℃±3℃,其余时间保温。
冷却阶段:时间为40 min±1 min,在30 min±1 min内将箱内温度降到25℃±3℃,其余时间保温。
完成224次循环后移出试样,在温度23℃±12℃,相对湿度30%--75%的条件下放置24h以上,然后按6.4测露点。
6.6 气候循环耐久性能试验
按GB/T 11944中的气候循环耐久性能试验方法进行试验。
7 检验规则
7.1检验分类
7.1.1 型式检验
型式检验包括第五章技术要求中的全部检验项目.
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a) 生产过程中,如结构、材料、工艺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;
b) 正常生产时,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,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;
c) 产品长期停产后,恢复生产时:
d)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;
e)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时。
7.1.2 出厂检验
出厂检验包括外观质量、尺寸偏差。若要求增加其他检验项目由供需双方商定。
7.2 组批与抽样
7.2.1组批:采用相同材料、在同一工艺条件下生产的镶嵌玻璃500块为一批。
7.2.2抽样:产品的外观质量、尺寸偏差按表5从交货批中随机抽样进行检验。
表 5 单位为块
批量范围 | 抽检数 | 合格判定数 | 不合格判定数 |
1~8 9~15 16~25 26~50 51~90 91~150 151~280 281~500 | 2 3 5 8 13 20 32 50 | 0 0 1 1 2 3 5 7 | 1 1 2 2 3 4 6 8 |
对于产品所要求的其他技术性能,若用制品检验时,根据检验项目所要求的数量从该批产品中随机抽取。若用试样进行检验时,应采用相同材料、在同一工艺条件下制作的试样。
7.3 判定规则
若不合格品数等于或大于表5的不合格判定数,则认为该批产品的外观质量、尺寸偏差不合格。
其它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条款的规定。否则认为该项不合格。
若上述各项中,有一项不合格,则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。
8 包装、标志、运输和贮存
8.1 包装
镶嵌玻璃用木箱或集装箱包装,包装箱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。每块玻璃应用塑料布或纸隔开,玻璃与包装箱之间用不易引起玻璃划伤等外观缺陷的轻软材料填实.
8.2 标志
包装标志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,应包括产品名称、厂名、厂址、商标、规格、数量、生产日期、执行标准。且应标明“朝上、轻搬轻放、防雨、防潮、小心破碎”等字样。
8.3 运翰
产品运输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.
运输时,不应平放或斜放,长度方向宜与运输车辆运动方向一致。
8.4 贮存
产品应垂直放置贮存于干燥的室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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